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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2P网络监管是否借鉴学习英国?

作者:英途   2014-10-21 17:58

中国P2P网贷蓬勃发展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错误,这也是对P2P网贷成长的一种考验。而欧美国家先进的P2P网贷规则也是我们借鉴的良好途径。国网 络借贷行业发展较早,2005年就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Zopa。目前,借贷类众筹已成为英国一支重要的替代性融资(即在传统银行、证券、保险 (放心保)之外的新型融资渠道)力量。

P2P网络借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实践中,网络平台上借贷不仅涵盖个体对个体,还包括个体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基于此,英国金融行 为监管局(FCA)使用“借贷类众筹”一词概括了P2P网络借贷及类似行为(即“通过电子系统经营借贷有关的活动”),并于2014年3月建立了监管规 则。《2013年中国P2P网贷行业数据报告》显示,2013年末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为523家,全年累计交易额近1000亿元,全年共有75家平台发生风险事件,其中不乏诈骗、跑路事件。我国P2P行业规模及其风险状况情况表明,迫切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规则。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为P2P 发源地英国的最新监管做法,对于我国P2P行业规范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英国网络借贷行业发展较早,2005年就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Zopa。截至2013年底,英国有借贷类众筹25家,2013年平台借贷规模为 48000万英镑,较2012年增长150%;其中2013年平台上个人借款为28700万英镑,较2012年增长126%;企业借款为 19300万英镑,较2012年增长211%。借贷类众筹市场集中度高,其中最大的前5家平台占据了众筹市场借贷总额的95%。借贷类众筹的借贷违约率非常低,多数众筹平台的违约率不足1%。目前,借贷类众筹已成为英国一支重要的替代性融资(即在传统银行、证券、保险(放心保)之外的新型融资渠道)力量。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行业声誉,便利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社会运用创新性融资手段,2013年10月英国FCA发布《关于众筹及类似行为的监管方法》 的监管征求意见报告,在此基础上2014年3月FCA正式对外发布《关于通过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非易于变现证券的监管方法:对于 CP13/13的反馈说明及最终规则》(PS14/4),该政策声明正式确立了英国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众筹监管的基本规则。新规则已于2014年4 月1日起实施,FCA计划在2016年对监管规则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其进行修订。

根据政策声明,FCA将需要纳入监管的众筹分为借贷类众筹和投资类众筹两大类,其中借贷类众筹是指个人与个人、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以本息偿还作为回报形式的借贷,包括P2P(个人对个人)和P2C(个人对公司),但不包括C2C(公司对公司)。FCA认为,鉴于实践中平台多数兼营P2C业务,故用借贷类 众筹取代P2P更能准确反映出市场现状。同时,鉴于债券与借款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风险特征,尽管两者在本质上都是债权债务关系,FCA在监管上依然做出区分,将网络平台发行未上市债券归为投资类众筹而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

英国借贷类众筹的监管框

FCA出 台借贷类众筹监管规则前,大多数借贷类众筹平台都不是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管的,少数借贷类众筹平台作为消费信贷经纪人受到英国公平贸易局(OFT) 监管。随着新监管规则的出台及消费信贷监管职能由0FT转移给FCA,英国将“在电子系统经营借贷有关的活动”纳入“被监管的行为”范畴,因此此类平台需 要得到FCA授权经营。围绕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监管目标,FCA建立了平台最低审慎资本标准、客户资金保护规则、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合同解除权 (后悔权)、平台倒闭后借贷管理安排与争端解决机制等七项基本监管规则,其中信息披露制度是借贷类众筹监管的核心规则。

(一)最低审慎资本标准。为避免平台借贷规模的过度膨胀,保障平台正常运营和发展,确保其在出现倒闭时以自有资本吸收风险的能力,FCA对借贷类众筹平台设置了最低审慎资本要求,认 为其是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性监管工具。最低审慎资本规则建立了两个不同的审慎资本指标,取两者中较高值,一是固定数值5万英磅;一是基于平台上会计 基准日借款余额(而非累积额度)乘以一定系数计算的审慎资本。平台应当在会计基准日按照指定公式以差额累进制方式计算最低审慎资本要求,具体标准为:平台 借贷余额(1)不超过5000万英镑部分×0.2;+(2)超过5000万英镑不足25000万英镑部分×0.15%;+(3)超过25000万英镑不足 50000万英镑部分×0.1%;+(4)超过50000万英镑部分×0.05%。上述公式计算加总后,与5万英镑固定值相比(2017年3月 31日前即过渡期限内为2万英镑),取其较高值作为审慎资本标准。为确保借贷平台符合审慎资本标准,规则还明确了合格的审慎资本工具的范围。

(二)客户资金保护规则。平 台持有与投资业务有关的客户资金应符合FCA《客户资产规范》的监管要求,包括:(1)基于CASS的分类管理要求,平台必须每年向监管机构报送自身按照 持有客户资金规模的分类结果。其中,持有客户资金不足100万英镑的为小公司,100万英镑以上但不足10亿英镑的为中等公司,超过10亿英镑的为大公 司。(2)中等公司和大公司需要配置单独职员负责CASS管理,按月向监管机构报送持有的客户资金规模;小公司应将此项职责赋予公司管理层人员,按年报送 持有的客户资金规模。(3)平台持有客户资金即向客户承担信托义务,并且仅能为履行信托职责需要使用资金。(4)平台必须将客户资金存放于合适的机构。对 于借贷类众筹而言,必须将资金存于银行,并且承担相应的对第三方(即银行)的尽职调查业务。(5)开设客户银行账户时,平台必须得到银行的认可:该账户资 金是为平台上客户而持有,银行不得使用客户银行账户资金抵消平台自身债务。(6)建立一套处理平台倒闭或银行倒闭时客户资金处置程序,客户尚未贷出的资金 应立即返还给出借人。平台因倒闭注销后不得继续接受借款人归还的借贷本息。

(三)信息披露规则。消费者保护是借贷类众筹监管的核心,而信息披露又是实现消费者保护的主要监管手段。FCA调查发现,很多平台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如:信息披露不均衡, 强调收益,忽略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隐瞒或低估重要信息;不当比较投资收益率和存款利率等。借贷类众筹监管要求平台考虑投资的性质和风险、客户的信息需 要,然后向消费者披露相关、准确、无误导的信息,以方便出借人评估风险和了解最终的借款者。FCA要求平台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平台的信息,另一方面是关于平台提供的服务信息。其中,关于平台提供的服务信息主要包括,过去和未来投资情况的实际违约率和预期违约率;概述计算预期违约率过 程中使用的假设;借贷风险情况评估描述;担保情况信息;可能的实际收益率;有关税收计算信息;平台处理延迟支付和违约的程序等。FCA强调在信息披露中表 明此类借贷协议并不在金融服务补偿计划范围,并且由于风险的不同,禁止直接将借贷投资收益率与存款利率进行比较,或在比较时,充分并显著地揭示两者之间不 同风险特征。基于高水平披露原则,FCA强调重视风险披露,平台宣传收益时必须包括清楚和显著的相关风险描述,不得隐藏重要信息和警告,不得作不恰当的比 较。平台的上述信息必须选择在平台提供服务和客户从事交易之前的合适时间提供。

(四)向FCA的报告要求。为 便于监管机构了解经营借贷类众筹平台的风险情况,此类平台应向FCA提交如下报告:(1)财务状况报告。平台应按季度向监管机构报送财务状况信息,包扩平 台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资本状况。(2)客户资金报告。平台应当根据其规模定期报告客户资金持有情况。(3)投资情况报告。平台应按季度向监管机构报送上一季度所有借贷的整体投资业绩;按照风险水平或借贷期限分类后的借贷信息,如出借人数量、投资金额数量、无担保借贷比重、新借贷的平均利率、上一季度的平均违约率;平台偿付坏账应急基金的总额及其占借贷余额的比重。(4)投诉情况报告,包括已经处理的、尚未处理的、已经赔付的投诉情况。

(五)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后悔权)。后悔权,即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是消费者保护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仅凭消费者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 行使无须征得经营者同意。欧盟《远程营销指令》要求绝大部分远程金融服务合同必须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例外情形下不予适用,如合同价格的变化取决于公司 控制之外的金融市场的波动),消费者有权在14日内解除合同,且不需提供理由并不受处罚。消费者不得事先放弃该权利。具体到借贷类众筹中,该权利应当适用 于出借人与众筹平台签订的服务协议,但是如果众筹平台包含二级市场,且出借人能够转让其借贷权益,则消费者不享受解除权。目前25家借贷类众筹平台中有8家拥有二级市场(包括其中最大的5家)。如果众筹平台不包括二级市场,则平台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之一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后悔权:(1)平台允许消费者即时投资于借贷协议,但在签署服务协议后14天内消费者一旦请求返还,则必须偿还;(2)消费者与平台签署服务协议后的14天内不得向借贷协议进行投资。

(六)平台倒闭后借贷管理安排(类似于生前遗嘱)。由于平台仅仅扮演中介角色,不承担借款人还款义务,因此在平台倒闭时并不必然导致出借人损失,但是平台倒闭后还可能有出借人通过平台借出的资金尚未到期。对 于小额出借人而言,由其直接管理这些未到期债务存在诸多不便和经济上不利,这些因素可能诱导鼓励借款人故意违约,从而给出借人造成损失。为此,监管规则要求平台制定适当的计划安排,以便在其倒闭时,平台经营的借贷能够得到继续管理,偿还的款项能够得到归总。平台为此应制定关于管理未到期借贷、向出借人分配 偿还资金、追踪延迟支付或违约支付的适当计划,具体应包括:(1)未到期的借贷可以由其他借贷类众筹平台或债务管理人管理,由未到期借贷收益支付管理费用。(2)客户资金应当按照《客户资金规则》分配给出借人;但是,破产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破产管理人向出借人分配资金的费用由出借人按比例负担。(3)为客户设立新的银行账户以接受未到期借贷的本息偿还。(4)不得发生新的借贷,但已有的借贷按照合同初始条件继续有效。

(七)争端解决规则。为 解决平台借贷引发的纠纷,平台应当建立正式的投诉处理程序,受理投诉程序的有关细节应当在其网页上公布。为避免给平台带来不合理负担,监管规则并不强制要 求设定特定的程序,而只是要求投诉程序匹配其营业模式,消费者投诉能得到公平、及时处理。在出借人不满意平台提供的服务时,出借人可先向平台进行投诉。平台收到投诉后,必须尽职、公平调查,并且及时决定是否支持投诉诉求以及采取何种救济措施。平台应在八周时间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向投诉者回应。投诉人如果对处 理结果仍不满意,可以向金融申诉专员(FOS)投诉解决纠纷,该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参考相关法律、监管规定、行业守则等进行处理。

英国借贷类众筹监管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及《2012年金融服务法》修正案的要求,监管措施的成本收益分析(CBA)是制定监管新规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因此,FCA公布新的拟议规则时,必须估算和公布这些规则实施的成本和收益。

(一)借贷类众筹监管的成本分析。对 于监管机构而言,新规则引发的成本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为满足平台向FCA报告要求而进行IT系统升级需要的资金,估算最多约50万英镑;二是处理界定为 CASS大公司的平台客户资金监管候选人员面对面会谈的成本,估算为320英镑。其他监管规则对监管机构预期不会产生重大成本影响。对于借贷类众筹平台而言,其成本主要是满足众筹监管规范要求的支出,其中小公司预期产生的一次性成本和年度成本分别最多为2.5 万英镑,大公司一次性成本最多为2.5万英镑,年度成本最多为3万英磅。根据目前英国借贷类众筹行业规模,估算行业总的一次性成本为60万英镑,每年持续成本为65万英镑。

(二)借贷类众筹监管的收益分析。借贷类众筹监管在带来成本的同时,也会增强市场信心,扩大行业规模,出借人、借款人、众筹平台和社会经济将从监管中广泛获益。对于出借人和融资企业而言,由于平台IT系统广泛使用及其不依赖物理网点,平台具有固定成本低和交易成本低的优势,能够为出借人和融资者提供潜在的更大回报。对于借贷类众筹而言,这些监管措施有助于降低市场面临的错误定价、平台违约及欺诈风险,促进市场更为有效地竞争,从而增强市场信心,使得众筹行业相比现在的规模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 者。英国一份问卷调查显示,当前有17%的出借人考虑投资P2P,而当该行业被监管后,预期投资者人数将增加到26%。FCA据此结合2012年数据推 算,由于监管引发的出借人信心增加后,英国众筹市场35000万英镑的年投资规模有望增加到53500万英镑。

启示与借鉴

(一)有风险即应有相应监管,适度必要的金融监管是网络借贷行业(P2P)规范发展的普遍做法。有风险即应有相应监管,对于涉及普通投资者(出借人)的公众金融市场尤为如此。金融监管的本意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金融稳定,而不是针对机构、产品本身进行监管,因此应确立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有金融风险的地方即应有相应的金融监管。从英国、美国、欧盟的经验看,网络借贷市场需要适度和必要监管是一 个毋庸置疑的基本判断。尽管目前英国仅有25家借贷类众筹平台,但基于投资者保护和增强市场信心的需要,FCA出台了相关规范,将其纳入监管范畴,从而为网络借贷行业规范发展提供监管保障。

(二)市场信心的关键是投资者信心,应以消费者保护为监管目标健全网络借贷监管规范。金融监管旨在树立市场信心,而市场信心的关键是投资者信心,因此网络借贷监管应以消费者保护为核心。一方面,网络借贷市场存在着诸多风险,迫切需要强化金融 消费者保护。如项目欺诈、平台或发起人的误导性宣传、项目失败、缺乏二级市场交易的流动性问题、平台倒闭问题等。另一方面,良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是网络借 贷市场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金融业已经步入了大资管时代,投资者的选择范围日益增加,各个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相对自由,良好的消费者保护和客户体验是 其赢得比较优势的关键所在。网络借贷监管应当确立其监管目标,各项具体的监管规则也都应服务于这一目标,肯定和成就消费者诉求,增强消费者信心,吸引更多 的资金进入这个行业中。

(三)负面清单是网络借贷规范的底线,网络借贷监管更需要一套针对性监管规则并在运行一段时间后评估其影响。负面清单(如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集资诈骗等)是网络借贷规范的底线,但它本身不是针对于网络借贷而专门制定的,仅仅是因为网络借贷市场存在的一些行为触犯了其规则而自然纳入其管辖范围。近年来,我国网络借贷行业迅猛发展,对于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体系包容性做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健全,行业配套的基本制度供给不足,网络借贷领域风险也频繁发生。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网络借贷市场有序竞争,建议针对 网络借贷市场的风险提供一套专门的监管规范,包括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平台准入门槛、信息披露与报告规则、客户资金保护规则、争端解决机制、监管机构及职责等。当然,任何市场都在不断变化,任何监管规则和制度设计也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随着市场自身的发展,各类风险的进一步暴露或变化,有必要明确在规则出台一定时间后进行影响性评估,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基本的金融法律制度是金融业的基础设施,长远看需全面系统推动金融监管现代化以减少金融监管套利空间。相对而言,中国包括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和规模远超英、美等发达金融市场,究其原因与各国监管套利空间存在一定关系。英国作为传统金融大国,有着相对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中有很大部分稍加修改即可对网络借贷同样适用,如客户资金的保管规则、远程营销规则、投资者保护规则等,所以网络借贷之类的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规制之间不存在大的监管套利空间,各类机构之间在长期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市场格局相对固定,新的业态很难在短期内轻易挤占 原有业态的市场空间,故其发展速度和影响逊色于中国2013年以来的迅猛之势。因此,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提出了更大范围内金融法制完 善与监管现代化的要求,如加快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构建更加重视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监管体系,进一步放松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或准金融业,推动非存 款类放贷组织的规范发展,上述规则的完善能够减少监管套利空间,促进网络借贷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来自于网贷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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